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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作者:中共安达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浏览: 发表时间:2020-11-24 00:00:00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申诉工作程序如下: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一般情况下,由原来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进行复议或复查。对需要复议复查的申诉,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对案卷材料书面审查,必要时可调查核实。在此基础上,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护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委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申诉的问题经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委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应当送达申诉人,还要抄送原处理决定机关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3个月内办结。


纪检机关办理申诉工作程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申诉工作程序如下: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律检查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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