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行为,做遵守纪律规矩的表率,按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的要求,并结合安达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现就我市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做出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安达市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室(部)、纪工委、派驻纪检组和乡镇纪委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干部 。
第三条 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人婚姻变化情况;
(二)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三)本人办理婚礼以及本人参与办理子女、父母、岳父母婚丧喜庆事宜和配偶丧礼情况;
(四)本人持有因公、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五) 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六)本人、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港澳台居民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
(七)本人工资以外的大笔(人民币五万元以上)收入。
(八)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购买、营建住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
(九)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
(十)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
(十一)本人兼职情况;
(十二)本人离开安达行政区域出差、学习、休假情况;
(十三)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由市纪委组织部负责受理纪检监察干部个人重大事项的报告,需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的还应按照规定要求报告。
第五条 报告的重大事项,能够在事前报告的要在事前报告,无法事前报告的,可事中、事后报告,但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后20天。
第六条 纪检监察干部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通过纪委组织部向主要领导或纪委常委会请示,并及时答复,报告人应根据答复意见办理。
第七条 不按本规定报告或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或不按组织答复意见办理个人重大事项的,由纪委组织部调查核实后视情节轻重,初次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改正、;再次作书面检讨并在一定范围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报告材料由市纪委组织部保管,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报告材料。
第九条 纪委组织部要加强对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把党员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的一项内容。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