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办案区安全防火工作,提升执纪监察人员安全防火责任意识,确保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办案区出现火灾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成员构成
组 长:王海波
副组长:刘佳音
领导小组下设
联络转移组:办案区全体管理人员
拆除灭火组:相关消防单位、办案区管理人员、各审查调查部门成员
救护警戒组:相关医疗单位及公安单位
第二条 安全防火责任落实
办案区安全防火工作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领导小组要切实担负防火安全的重要责任,制定安全防火应急预案,经常检查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及各审查调查部门要经常进行安全防火常识教育和培训,并组织灭火实战演练,提高防火本领,提升防火意识。对因工作失职而造成防火安全隐患的、对抢救不力延误抢救时机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安全防火电源管理
办案区除规定使用的电灯、监控设备、电脑、复印机等用电设施外,一律严禁使用自带电器设备。要切实加强电源管理,对各房间电源进行及时检查,用电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严防因超负荷、短路、漏电引起火灾。如电器、电源需要进行维修,必须由办案区指定专业人员操作,不得擅自进行拆卸、接电等违规行为。
第四条 安全防火火种管理
谈话场所、留置场所严禁吸烟,严禁任何人将打火机、火柴等危险品带入谈话场所和留置场所。谈话对象或被留置人员进入办案区,所携带的香烟、打火机必须由审查调查部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 安全防火危险品管理
审查调查部门要加强对谈话对象或被留置人员带入物品的安全检查,严禁将汽油、酒精、打火机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办案区。对医用的酒精、氧气瓶等易燃易爆物品,医务人员要在审查调查部门的监督下合理使用,确保安全。
第六条 其他
任何进入办案区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本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造成安全防火隐患,确保防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