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办案区候等室日常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候等室人员登记、值班看管、物品管理、情况报告、日常检查等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审查调查部门在使用候等室时,负责详细登记进出候等室的人员、时间。
第二条 谈话对象被送入候等室前,审查调查部门应对谈话对象携带物品、衣物及人身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带入可疑物品或者可能被用于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对不能带入的物品,进行暂存并做好记录,谈话对象离开时立即返还。
第三条 候等室内不得吸烟和大声喧哗,候等室看护人员和候等谈话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制度,由审查调查部门人员负责维持候等室内秩序。
第四条 如被谈话人存在身体不适情况,谈话前,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必须在办案区管理人员陪同下将谈话对象送至医护人员处进行身体检查。
第五条 谈话对象身体检查后具备谈话条件的,方可进入候等室等待谈话;如不具备谈话条件,不得进入候等室。
第六条 谈话结束后,由审查调查部门人员将谈话对象带回候等室,待与谈话对象单位同事或家人交接后,谈话对象方可离开,不得滞留。
